1947 年“取缔民盟”:一个合法组织如何被宣布“非法”:民盟盟史之十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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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7 年 10 月 27 日,国民政府内政部发言人向外界宣布:民主同盟“勾结共匪,参加叛乱”,已被宣布为“非法团体”,要求各地治安机关严加取缔。

一个曾经奔走于国共之间、为推动和平民主而努力的合法政党,就这样被一纸通告打成了“非法”。

要理解这一天的到来,得先看看此前发生了什么。

1947 年 3 月,国共和谈彻底破裂。国民党政府勒令中共驻南京、上海、重庆等地人员撤退。中共代表团撤离时,委托民盟代管其在宁、沪、渝留下的房屋财产。这一行动,本是出于信任,却也让国民党更加怀疑民盟与中共的关系。

此后,国民党对民盟的舆论攻势不断升级。1947 年 5 月 3 日,国民党公布了一份捏造的《中共地下斗争路线纲领》,诬蔑民盟等团体“其组织已为中共所实际控制”“准备甘为中共之新的暴乱工具”。5 月 14 日,国民党政府新闻局局长董显光发表谈话,称民盟“与反叛政府之中共既有密切关系”。7 月,国民党又悍然颁布“戡乱总动员令”。这些,都是国民党有计划发出的迫害信号。

到了 10 月 27 日,内政部发言人用“勾结共匪,参加叛乱”八个字,给民盟定了性。

民盟方面紧急应对。黄炎培、叶笃义、罗隆基等赶赴南京交涉。据材料记载,陈立夫表示,宣布民盟为非法是蒋介石直接交办,并要求民盟发表公告自行解散。

1947 年 11 月 6 日,张澜以个人名义,发表了那篇令人心痛的《解散公告》——通告盟员自即日起一律停止政治活动,民盟总部就此解散。但紧接着,他在《民盟总部解散后的声明》里又写下这样一段话:

“余迫不得已,忍痛于十一月六日通告全体民主同盟盟员……但我个人对国家之和平民主统一团结之信念,及为此而努力之决心,绝不变更。”

组织被取缔了,但信念没有散。

这次取缔对民盟历史具有转折意义。它结束了民盟在国统区公开合法活动的主要空间;它压缩了民盟“中间调停”的可能性,使其不得不在国民党压制和中共统战之间作出更明确的选择;它也推动了民盟总部向香港转移——而这,恰好为一年后的三中全会埋下了组织基础。

民盟的公开空间虽然被剥夺了,但它的种子,正在另一个地方悄悄发芽。

资料来源

  1. 《国民党政府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》(1947-10-27);
  2. 《中国民主同盟被迫发表解散公告》(1947-11-06);
  3. 《中国民主同盟主席张澜在民盟总部解散后的声明》(1947-11-07);
  4. 孙攀河《早期中国民主同盟历史调查报告(1939-1954)》。

系列文章说明

本系列文章供民盟盟员,尤其是新入盟的盟员学习民盟史使用。撰写过程中参考了《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》等主要历史资料,以及李先伦、邱钱牧、包爱芹等学者的相关学术研究。系列文章由孙攀河供稿。